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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交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桂桃与何自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桃,何自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交初字第30号原告:赵桂桃,女,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388。委托代理人:余达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赵桂桃的丈夫。被告:何自坚,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85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桃与被告何自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何自坚自行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赵桂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