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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晓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强,郭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强。被执行人郭民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强与被执行人郭民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民安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科代理审判员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