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孔庆夫与臧正军、陈秀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夫,臧正军,陈秀云,臧正玉,吴家永,王仲辉,计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孔庆夫,市民。被告臧正军,市民。被告陈秀云,市民。被告臧正玉,市民。被告吴家永,市民。被告王仲辉,市民。被告计芹,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庆夫诉被告臧正军、陈秀云、臧正玉、吴家永、王仲辉、计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孔庆夫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臧正军、陈秀云、臧正玉、吴家永、王仲辉、计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夫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夫撤回对被告臧正军、陈秀云、臧正玉、吴家永、王仲辉、计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孔庆夫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