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国全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全,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昆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昆东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全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跃、被告人张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国全伙同杜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东川区石羊路人民公园内滑梯旁持刀对被害人徐某某等人进行抢劫,抢走徐某某现金300余元,价值2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逮捕证,张国全、陈某某、杜某某的指认笔录,杜某某、陈某某辨认张国全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徐某某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昆东价鉴(2005)1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国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国全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芳审 判 员 母顺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