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崔进民与刘德亭、樊树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进民,刘德亭,樊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崔进民,男,居民。被执行人刘德亭,男,农民。被执行人樊树亚,男,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进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樊树亚、刘德亭处执行回案款30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崔进民。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