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向某某,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向助军,男,司法助理员,被告梁某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周重怡,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系梁某某亲属。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助军,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重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梁育胜。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梁育强。2009年2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梁育婷。婚后,被告梁某某不务正业,经常赌博,输了钱就向原告要钱,不给就毒打原告。被告梁某某还向原告妹妹借了3000元未还。2013年10月,被告梁某某将原告打得青一块、紫一块,还持刀威胁原告不要离婚。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梁育强随原告生活,梁育胜、梁育婷随被告梁某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梁某某在外面所欠赌债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梁某某辩称,被告上有年逾古稀的父母,下有三个小孩,一家七口,全由被告支撑。被告白天打工,晚上从事摩托车出租,拼命挣钱养家。原告向某某称被告赌博,纯系借口。近三个月来,由于原告向某某作风不检点,被被告发现后教训了一顿,所以才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如果原告向某某执意要离婚,三个小孩不能分开,由原告向某某抚养,所借原告妹妹的3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父亲于2010年借被告2000元,应当偿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梁育胜;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梁育强;2009年2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梁育婷。2013年10月,被告梁某某认为原告向某某有外遇而将原告向某某打伤,导致夫妻矛盾激化并分居。三个小孩现随被告梁某某生活。上述事实,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有结婚证及原、被的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夫妻矛盾,但双方因关系不和分居时间不长,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坦诚相待,加强沟通,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向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世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