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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姚家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家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5号罪犯姚家伟,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家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姚家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姚家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家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7日,共获13次嘉奖;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2012年度)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1.5篇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家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家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