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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晓峰与谢贵、神农架林区神雁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峰,谢贵,神农架林区神雁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稿人叶献文2013年12月31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张锦清2013年12月31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0份文件编名(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1号申请人林晓峰,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法定代理人林建明,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是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谢贵,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浙川县,是鄂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神农架林区神雁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是鄂P×××××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申请人林晓峰与被申请人谢贵、神农架林区神雁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神农架林区神雁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鄂P×××××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所有的鄂P×××××号中型自卸货车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仅为50000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神农架林区神雁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鄂P×××××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使用、转让、过户和抵押等。二、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叶献文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锦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