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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商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泗阳县供电公司与泗阳县弘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某电力公司,泗阳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商初字第0788号原告江苏省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原告江苏省某电力公司诉被告泗阳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省某电力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某电力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某电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