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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永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永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XXXX.法定代表人刘新宇。委托代理人吕永辉,通化市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周永合,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永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75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