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吕某某,男2.被申请人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陕号三菱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陕号三菱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弥刚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