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乙和好夫妻关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曦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