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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乙和好夫妻关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曦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