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孙亚娜诉赵伟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娜,赵伟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孙亚娜,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蛟河市长安街道朝小二号楼5单元102室。身份证号:220281197709090229被告赵伟国,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蛟河市长安街道长胜委十二组长安路楼外楼3单元403室。身份证号:220281197905190075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娜与被告赵伟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娜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亚娜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亚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