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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望都县邮政局与被告杨进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102-1号原告望都县邮政局与被告杨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27日作出的(2012)望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望都县邮政局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杨进生之妻孙书芹银行存款2691.93元,划拨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无其他存款,在房产登记机关、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均没有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及周围群众调查,被执行人杨进生2011年度患有轻度脑血栓。申请执行人望都邮政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进生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望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进生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计安审 判 员  赵学骞人民陪审员  陈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怡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