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4日被河南省中原石油公安局文南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10日因盗窃嫌疑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2月24日凌晨3时45分,被告人马某伙同位某、郝某(均已判刑),在深州市利仁村村西盗窃深州网通公司400对通信电缆105米,价值7064.82元。2、2008年3月12日凌晨2时50分,被告人马某在位某指使下伙同田某、潘大兵(均已判刑)在深州市中王辛庄村南盗窃深州市网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60米,价值3036.42元。3、2008年3月19日凌晨3时,被告人马某伙同位某、郝某(均已判刑),在深州市北杏园村东盗窃深州网通公司400对通信电缆47米,价值3162.35元。4、2008年4月2日凌晨2时43分,被告人马某伙同位某、槐某(均已判刑),在深州市北杏园村东北角农田内盗窃深州网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69米,价值1330.18元。5、2008年5月15日凌晨1时37分,被告人马某伙同位某、郝某(均已判刑),在深州市吴山庄村东盗窃深州网通公司200对通信电缆260米,价值9409.14元。6、2008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位某、槐某(均已判刑),在深州市槐洼村村南盗窃深州网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60米,价值3036.42元。7、2011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杨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尹某戌、李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驾驶机动摩托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四场的文79-60井盗放原油,后在运输途中,李某被抓获,查获原油0.66吨,价值3564元,案发后,原油已发还。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位某、田某、郝某、槐某、尹某甲、尹某乙证言、案件发、破案报告表、深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资产价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所盗物品部份退还,故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英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英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