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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X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渝CD5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岳县来凤乡驶往安岳县鸳大镇,当车行至安岳县鸳大镇至来凤乡公路1KM+800M处时,与李XX驾驶并搭乘康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两车坠于其行驶方向公路左侧坎下,造成李XX、康X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王X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XX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王XX的家庭、基层组织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调查报告、谅解书、XX县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血样提取表、资公物鉴(理化)字(2013)984号鉴定文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安公(交)物鉴(法医)字(2013)094号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明、证人康XX、康XX、姜XX、张XX、黄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X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王XX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刑事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荣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婷附:相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