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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迎春。委托代理人李敏。上诉人王永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8日,在名为“意X”的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文章,署名作者为王永涛。王永涛还提交了名为《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文章底稿一份,该底稿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2日。经比对,“意X”博客中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文章与王永涛提交的底稿内容一致,为同一篇文章。2013年4月24日,经王永涛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3年4月27日出具了(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1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记录的王永涛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与本案相关的操作包括:2013年4月24日,“……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nwen.soso.com/z/q119359304.htm,回车,显示相关页面,对以上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拷屏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1-4页。”该《公证书》所附打印稿的第1-4页显示:王永涛证据保全的网页为“SOSO问问”的网页,一名为“X烟”的网络用户提出了“毕业论文:家装设计效果图的制件技法怎么写”的问题,另一名为“情X得已”的网络用户于2009年2月16日进行了回答。经比对,(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189号《公证书》所附打印稿的第1-4页显示的“SOSO问问”页面中对“毕业论文:家装设计效果图的制件技法怎么写”的问题的回答内容与“意X”博客中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文章及王永涛提交的底稿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SOSO问问”中回答的内容删除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题目以及添加了关键字,而且未标明作者。经查,soso.com系腾讯公司经营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王永涛提交了(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和(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王永涛已将侵权事实通知腾讯公司。腾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判决书中已查明SOSO问问业务模式正是腾讯公司免责的依据。庭审中,腾讯公司提交了(2013)深证字第77627号公证书和(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的起诉书,分别证明了腾讯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书后已经删除了涉嫌侵权的链接以及在上述案件起诉时,王永涛并未提及本案涉案页面内容,也未提到SOSO问问还可能存在其他涉嫌侵权的内容。王永涛对上述二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腾讯公司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删除涉嫌侵权链接通知书》指导版本及填写说明,证明国家指导版本的删除链接通知要求《通知》需要具体到涉嫌侵权的具体网页。王永涛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该证据并不适用于侵犯了著作权中署名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在线服务-法律文书下载”中给出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其填写说明,其中明确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侵权网站删除或断开的侵权网络内容必须要提供“侵权内容网页地址”,即“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作品所在的具体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该信息对应网络内容的位置。”经比对,(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和(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8号案件涉案链接为http://wenwen.soso.com/z/q119374239.htm,确与本案涉案链接http://wenwen.soso.com/z/q119359304.htm不同。另查,腾讯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书后已经删除了涉嫌侵权的链接。王永涛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份,以证明王永涛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收款单位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付款人为王永涛,项目为公证费。腾讯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王永涛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系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网页打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永涛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腾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王永涛不能证明是本案“意X”博客的执笔者。腾讯公司还提交(2012)深证字第57794号公证书,证明SOSO问问的业务模式是为信息存储空间,存在海量内容,问题和答案等均由用户上传,为提问和回答模式,腾讯公司并未进行修改编辑,与百度文库等文档资料存储空间模式不同,并且腾讯公司并未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王永涛认为该证据中的相关内容证明了腾讯公司存在编辑行为并且未对其用户的上传内容进到审核管理的责任,该证据同时证明了腾讯公司也存在经营行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意X”博客网页于2006年1月8日发表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署名为王永涛,而且王永涛还提交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底稿进行佐证,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王永涛系《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网络用户“情X得已”通过腾讯公司向公众提供的对“毕业论文:家装设计效果图的制件技法怎么写”的问题的回答内容与王永涛享有著作权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基本相同,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王永涛的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永涛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经营管理的“SOSO问问”网站的服务模式是为网络用户提供问答的互动平台,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该网站搜索某一问题的答案、提出自己的问题、回答其他网络用户提出的问题,腾讯公司对网络用户提出的问题以及回答的内容并不进行编辑和修改,因此,腾讯公司通过“SOSO问问”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腾讯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判断其是否应当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对此,原审法院评判如下:第一,腾讯公司已经明确标示信息存储空间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并公开了自己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第二,腾讯公司未改变网络用户回答的内容;第三,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SOSO问问”网站中问题及回答内容系海量的,腾讯公司不可能知晓某一个特定网络用户的回答内容是否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且王永涛并未证明在本案起诉之前已经将本案涉案侵权内容网页地址通知腾讯公司,因此,可以认定腾讯公司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涉案网络用户的回答内容侵权;第四,腾讯公司的“SOSO问问”网站提供的服务系免费的,其未从网络用户回答问题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五,腾讯公司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网络用户的回答内容。因此,腾讯公司的行为符合该条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王永涛要求腾讯公司支付稿酬、赔偿公证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腾讯公司已经删除涉案网页侵权内容,王永涛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因此,王永涛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网络用户在上传涉案的回答内容时没有表明王永涛的作者身份的事实,在王永涛没有通知腾讯公司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而且腾讯公司在知晓上述事实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内容,因此,对王永涛要求腾讯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王永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王永涛负担。一审宣判后,王永涛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稿酬)600元,支付上诉人的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6188元,二审合理支出2412元,共计8600元,并承担本案两审的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主要为: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实体法不当,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等。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当庭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30号再审裁定书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最终的认定。三、上诉人在本案起诉前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腾讯公司提出投诉,腾讯公司在接到本案的起诉状后,已经将相关涉嫌侵权的链接删除。四、被上诉人完全符合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具体有以下六点:1、腾讯公司已明确指出提问及答案均为网友提供,不具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并公开了自己的名称、联系方式及地址。2、被上诉人并没有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答案,也没有对答案进行任何的编辑和修改行为。3、上诉人的作品并非知名作品,面对SOSO问问平台上海量的提问和答案,腾讯公司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该作品可能会涉嫌侵权,腾讯公司也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4、腾讯公司提供的SOSO问问平台是为了用户提供免费的服务,并没有通过该服务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5、SOSO问问网站虽然设立了积分规则,但该积分规则是针对提问而设,目的是为了鼓励网络用户按照问问规则提出符合要求的问题,扩大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而不是鼓励网络用户侵权。6、SOSO问问本身是一个网友提问和分享答案的互助平台,本身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上诉人腾讯公司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审案号为(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二审案号为(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8号的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后,裁定驳回王永涛的再审申请。再查,王永涛于2013年5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腾讯公司停止侵权;2、腾讯公司赔礼道歉;3、腾讯公司支付王永涛稿酬人民币600元,赔偿王永涛公证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等损失人民币6188元,共计人民币6788元;4、腾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搜搜问问“SOSO问问”是腾讯公司为网络用户提供的问答互动平台,在这里网络用户可以搜索寻求答案、提出疑问以及回答别人的问题。腾讯公司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和技术支持服务,以供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SOSO问问”上的知识信息,其本身并不参与提问及回答问题,也不会对提问及回答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编辑。本案网络用户“情X得已”在“SOSO问问”上针对另一网络用户“X烟”的问题,将经过简单修改(删除作品标题,增加关键词,未标明作者)的上诉人作品进行复制并提交作为答案,以供“X烟”以及其他不特定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诉人作品。网络用户“情X得已”直接实施了侵害上诉人王永涛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侵权行为,腾讯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复制上诉人作品,亦未直接删除作品的作者名称,故腾讯公司并未实施侵害上诉人王永涛作品的署名权和复制权行为。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腾讯公司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要求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请求亦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腾讯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侵害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仅可能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行为侵权仍然教唆他人实施侵权或者为他人实施侵权提供帮助,从而构成教唆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方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侵权,理由如下:1、(2012)深证字第57794号公证书中“SOSO问问”上有“所有问题分类”,说明腾讯公司有选择、编辑行为。2、在提问第四步的“提问详细设置”部分有“装饰装修”分类,说明与涉案文章有关联;3、提问环节设置积分规则,说明有鼓励、帮助网络用户的行为;4、回答问题环节有审核行为和积分的说明;5、(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189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文章网页内有广告图片和文字,证明腾讯公司有营利行为。对此,本院认为:1、“SOSO问问”首页的问题分类包括生活家居、体育运动等版块,这些分类仅是被上诉人行使的网页管理行为,而不是针对特定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等行为;2、提问步骤出现的“装饰装修”分类恰恰说明是网络用户自行选择在“装饰装修”版块上传问题,而不是由腾讯公司对网络用户的问题进行选择、编辑或者分类设置;3、提问环节积分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是用于提问,提问会扣除相应积分;二是用于悬赏用户回答问题,设置悬赏积分,以便让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三是用于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可以让问题在首页和分类紧急区展示。从中可以看出积分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广大网络用户积极提问以及积极为他人解答疑问,从而形成良好的互动交流,快速解决疑问,而不能得出积分规则有鼓励、帮助网络用户侵权的结论;4、回答问题环节的审核行为和积分设置,腾讯公司行使的仅仅是形式审查以确定问题的最佳答案,并不可能要求其达到能够区分问问答案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而回答问题环节积分规则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出现不符合问问原则要求的回答,目的在于鼓励网络用户提交较高质量的答案。这仍然是腾讯公司行使的正常管理行为,并不涉及对特定作品的修改、编辑或者鼓励著作权侵权行为;5、被控侵权网页上出现两幅图片,公证时并未点击打开予以取证,无法看出与涉案作品的直接联系;而被控侵权页面底部的三段广告文字,均指向第三方网站链接,因此无论广告图片还是广告文字均为腾讯公司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的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不属于针对上诉人作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行为。综上,上诉人王永涛认为被上诉人腾讯公司构成教唆、帮助侵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经营的“SOSO问问”业务模式决定了网络上存在海量的信息,腾讯公司没有事先对所有问题及回答的内容进行一一审查的义务,且上诉人作品仅在其个人博客发表,在“SOSO问问”上也未获得较高关注,也没有证据显示该作品享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腾讯公司无理由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情X得已”提供的涉案文章系侵害上诉人王永涛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教唆或者帮助侵权。腾讯公司亦未主动对涉案文章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也没有从涉案文章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在接到原审法院的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链接,因此腾讯公司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上诉人王永涛在二审期间提出腾讯公司有无申请电子公告专项备案的问题,本院认为电子公告备案系行政管理行为,腾讯公司与备案单位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若腾讯公司违反相关备案制度的规定,应受相应行政程序的处罚。而本案为民事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纠纷,处理的是腾讯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永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邹   雯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