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合香与被告曾广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合香,曾广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864号原告曾合香,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广球,男,194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合香与被告曾广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合香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合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曾合香负担。审 判 长 李亚辉人民陪审员 卞文红人民陪审员 谢寄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