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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井研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汪雪华申请执行乐山华鑫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雪华,乐山市华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研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汪雪华,女,1972��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委托代理人:雷世敏,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被执行人:乐山市华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汪雪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乐山市华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三年十二���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