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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破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债务人郾城县交通局汽车修理厂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郾城县交通局汽车修理厂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破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郾城县交通局汽车修理厂。本院受理债务人郾城县交通局汽车修理厂破产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指定成立破产管理人,对该厂财产进行清算,并于2013年11月23日由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厂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13)郾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该厂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情况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