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沙生叶、杨秀与李德仓、李正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生叶,杨秀,李德仓,李正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原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沙生叶,女,回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杨秀,女,回族,1986年7月5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杨生满,男,回族,1977年1月12日出���,宁夏灵武市人。(特别授权)。被告李德仓,男,回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李正祥,男,回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沙生叶、杨秀诉被告李德仓、李正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生叶、杨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生满、被告李德仓、李正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生叶、杨秀诉称两原告系婆媳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相邻而居。原告的住宅院里有一口水窖,水窖由被告使用,但土地使用权归原告。该水窖因被他人车辆压塌,被告获得1000元补偿款后就再未维修。原告家人出于安全考虑便将水窖填埋。2013年6月23日早上6点,两被告喊叫原告家人,被告以挖水���为借口挑起事端,被告李正祥就拿打气筒打击原告杨秀腿部和头部。原告沙生叶拉架时被被告李德仓用铁锹打击手部和头部。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原告杨秀住院30天,支出医疗费7582元,原告沙生叶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4210.44元。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沙生叶医疗费4210.44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赔偿原告杨秀医疗费7582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7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两原告的医疗费票据各三张;2、两原告的法医门诊病历及住院病案各一份;3、两原告的法医鉴定书各一份;4、交通费票据48张,用以证明两原告受伤后所治疗的情况及支出的费用。被告李德仓、李正祥辩称:双方争执的水窖地点属于被告,并且是原告先动手打人的,原告受伤后小病大养,没有支出那么多钱。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三张、处方一张、出院证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受伤及支出的费用。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法医门诊病历、法医鉴定书及住院病案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从上述证据可以确定原告沙生叶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3910.44元、鉴定费300元;原告杨秀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其住院治疗30天,但从其住院病案反映其先后实际在医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7602.18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均系连号,且与实际交通费差距较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德仓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出院证、处方以及被告李正祥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予以采信,从中确定李德仓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1427.43元;李正祥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688.33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宗亲属关系。原告家门口有一口坍塌的被告家的水窖。2013年6月23日,因原告家将该口水窖填埋,两被告找原告理论,遂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该过程中,双方均受伤。二原告受伤后,在原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原告杨秀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7602.18元;原告沙生叶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3910.44元、鉴定费300元。二被告受伤后,亦在原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李德仓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1427.43元;李正祥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688.3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即系同宗亲属又系邻里,理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但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造成相互之间均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在该起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过��责任。本院确定两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承担70%的责任。在此次斗殴中两被告虽然不同程度受伤,并且住院治疗,但诉讼中未提起反诉,对其损失本案不予处理,其可以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正祥、李德仓连带赔偿原告杨秀医疗费5321.53元、误工费490元、护理费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合计为6651.53元;二、由被告李正祥、李德仓连带赔偿原告沙生叶医疗费2737.31元、误工费588元、护理费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鉴定费210元,合计为4543.31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正祥、李德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文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