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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罗红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深圳市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5日0时26分,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大道新城检查站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从当日2时30分提取的被告人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89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30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1个月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但其辩称,案发当晚,其为参加聚会的其他同事均呼叫了代驾,但其呼叫的代驾迟迟不来其便选择了自己开车离去。其在单位担任部门管理人员,且其家中有两岁幼儿,新年将近,单位及家中均有较多事情需要其处理等。并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证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2013)毒鉴字第188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视频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88.89mg/100ml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罗某的相关辩解与本案无关,并非其选择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正当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