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恢复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增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增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晋实业有限公司,郑荣,刘位强,郑仕东,郑翠兰,孙子宁,何靖雯,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恢复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成辉。被执行人上海增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荣。被执行人上海富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仕东。被执行人上海宝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子宁。被执行人郑荣,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刘位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前。被执行人郑仕东,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郑翠兰,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子宁,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何靖雯,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春,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杨民五(商)初字第752号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增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晋实业有限公司、刘位强、郑荣、郑仕东、郑翠兰、孙子宁、何靖雯、郑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增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晋实业有限公司、刘位强、郑荣、郑仕东、郑翠兰、孙子宁、何靖雯、郑春支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530,000元及自2012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53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4.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银行账号在前案中已被冻结,且无存款,现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杨民五(商)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华审判员 徐文娟审判员 凌继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