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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夏炜涛。被告:李某。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永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炜涛、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李某以入赘方式与原告组建家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丙),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帮助照顾。婚后,被告李某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但其经常参与赌博,多次将原告家庭帮其支付保证金而取得租赁权的出租车退租后将保证金用于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为此,原告及家庭陆续替被告偿还赌债达20多万元,并多次对被告进行规劝。但被告拒不改正,继续参与赌博活动。原告失望之余与被告于2007年12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并于2007年12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直未尽到抚养和教育义务。五年之后,鉴于被告李某再三要求并出于家庭和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告同意与被告复婚。两人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本以为被告已经浪子回头,能够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被告仍沉迷于赌博,甚至偷拿原告的银行卡将其中的款项全部取走。原告发现后与被告发生争执并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曾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后因考虑家庭和儿子的成长而复婚,夫妻感情本不牢固。复婚后,被告仍痴迷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离婚登记审查表及离婚协议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曾于2007年12月13日登记离婚,约定儿子赵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的事实。3、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复婚的事实。4、户口簿1本,证明被告系入赘的事实,以及儿子赵某乙的身份信息。5、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1份、取款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6日冒用原告名义从原告银行卡中提取40000元款项的事实。被告李某当庭答辩称:对双方恋爱、结婚、离婚又复婚的事实,以及生育儿子赵某乙的事实均无异议。但答辩人对原告赵某甲还有夫妻感情,希望和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答辩人偶尔会搓麻将,但算不上赌博,为了和原告和好,答辩人也愿意改正这些不良爱好。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赵某甲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4,被告李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被告李某承认其从原告账户取款4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取款是借给其表嫂,而不是用于赌博;本院审查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1年,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两人在富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之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曾用名赵李安)。2007年12月13日,双方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在富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年××月××日,双方再次在富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原告赵某甲以被告李某沉迷赌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自愿登记为夫妻关系,婚姻基础尚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赵某乙,建立了夫妻应有的感情。双方虽曾于2007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但之后双方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之间仍有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由。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相互体谅,以家庭为重,夫妻关系尚能重归于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赵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熊永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鸿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