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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吉秀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吉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28号罪犯蒋吉秀,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乐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吉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2670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5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吉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处罪犯蒋吉秀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起于2005年11月5日止于2020年11月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5日、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4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8月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对罪犯蒋吉秀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吉秀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蒋吉秀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吉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吉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吉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