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山县。法定代表人孟立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应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山县。负责人王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林,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科,该局干部。申请执行人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武)安监管罚(2013)非煤2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武)安监管罚(2013)非煤2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安监管罚(2013)非煤2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中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武)安监管罚(2013)非煤2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杰审 判 员 胡保军人民陪审员 康 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