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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振与被执行人刘传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刘传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被执行人刘传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振与被申请人刘传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刘传祚已依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花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罗才芳审判员  田东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星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