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振与被执行人刘传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刘传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被执行人刘传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振与被申请人刘传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刘传祚已依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花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罗才芳审判员 田东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星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