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与罗崇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罗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廖云,总经理。被申请人罗崇洋,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崇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罗崇洋银行存款45914.44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崇洋银行存款45914.44元;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14.44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童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