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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京王朝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黄山途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王朝旅行社有限公司,黄山途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王朝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杜斐,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途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方屯平,执行董事。本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屯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途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途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