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一初字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红海与被告李伟光、曹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海,李伟光,曹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一初字948号原告肖红海。委托代理人夏妹,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光。被告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海与被告李伟光、曹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红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肖红海负担。审 判 员 肖新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桂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