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彪马欧洲公司与邱承运、谭兰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彪马欧洲公司,邱承运,谭兰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3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KlausBauer(鲍尔·克劳斯)、LederhilgerJochen(列德希格·约亨)特别授权代表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承运,女,汉族。被告谭兰华,系个体工商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邱承运、谭兰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人民陪审员郑青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申请追加谭兰华为被告,随后在2013年12月1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邱承运、谭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审 判 员 杨元新人民陪审员 郑青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