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凡秀与高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秀,高连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凡秀被告高连成本院在张凡秀诉高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凡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凡秀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