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宋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1号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郊路3号康乐小区A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5739470-X。法定代表人赖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小燕,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宋梅,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等,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