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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定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定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某某,女,44岁。被告陈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