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定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定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某某,女,44岁。被告陈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