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罗某,女,生于1985年6月1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勇,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