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文弟、吴允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王文弟,吴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舒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文弟,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允林,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弟、吴允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文弟、吴允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A2幢17号、18号、19号、21号房屋(价值250万元),并提供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398××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文弟、吴允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A2幢17号、18号、19号、21号房屋(价值250万元)。二、查封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的用于担保的六安市��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抵押、变卖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