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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刑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自诉人董某与易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刑诉初字第1号自诉人董某,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易某,男。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董某指控易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董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书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