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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火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侯火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6号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火急,男,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火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跃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