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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栖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王��梅,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梅诉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梅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梅撤回对被告李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