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明正工贸有限公司与高密澳利森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福瑞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明正工贸有限公司,高密澳利森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福瑞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徐福三,刘瑞英,高密市清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高密市明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付霞。被告高密澳利森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三。被告高密市福瑞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民。被告徐福三。被告刘瑞英。被告高密市清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青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明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澳利森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福瑞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徐福三、刘瑞英、高密市清山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密澳利森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拒城河社区潘家村北的房屋及土地。查封被告高密市福瑞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拒城河社区潘家村北的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变卖、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在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