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4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无业,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电焊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雷达,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