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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黄丙、黄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黄丙,黄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汪积炯,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芳,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乙。被告黄丙。被告黄丁。法定代理人黄A。委托代理人戴韵生,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黄丙、黄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芳律师,被告黄乙、黄丙,被告黄丁的法定代理人黄A及其委托代理人戴韵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黄C、袁某某的子女。黄C于2003年2月6日报死亡,袁某某于1998年5月25日报死亡。位于上海市曲阳路房屋(以下简称曲阳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黄C名下,为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意见不一,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由原、被告平均分割继承上述两被继承人遗产。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户籍资料,以证明其和被告系被继承人黄C、袁某某的子女,黄C于2003年2月6日报死亡,袁某某于1998年5月25日报死亡;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以证明曲阳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黄C名下,为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乙、黄丙、黄丁辩称,认可曲阳路房屋为被继承人黄C、袁某某遗产。认为自1998年5月袁某某死亡后,直至黄C死亡,黄丁与黄C共同生活在一起,对黄C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黄丁应多分得被继承人遗产。并且黄乙、黄丙表示其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黄丁。被告为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人姜某某、虞某某、奚某某的书面证词,以证明黄丁与被继承人黄C自1998年起至黄C死亡在一起共同生活,对黄C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黄C、袁某某的子女。黄C于2003年2月6日报死亡,袁某某于1998年5月25日报死亡。曲阳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黄C名下,为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而证人姜某某、虞某某、奚某某未出庭作证,故对黄C提交的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自1998年5月起黄丁与被继承人黄C共同生活直至黄C死亡,但认为这并不能证明黄丁对黄C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不同意黄丁多分被继承人遗产。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黄C、袁某某的子女,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黄丁与被继承人黄C生前共同生活,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遗产。黄乙、黄丙自愿将自己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黄丁,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曲阳路房屋产权归原告黄甲、被告黄丁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黄甲占23.75%份额,被告黄丁占76.25%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税费由被告黄丁承担。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1,640元,被告黄丁负担5,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致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