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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13年8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至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开展诊疗活动,2011年4月20日和2012年10月25日两次被武冈市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2013年8月7日李某某在家中非法行医时被武冈市卫生监督局再次查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开展诊疗活动。2011年4月20日,武冈市卫生局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3000元,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012年10月25日,武冈市卫生局再次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800元,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非法行医时又被武冈市卫生局查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李某某再犯罪风险小、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李甲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行医所受的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业太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