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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邦文诉与被告卜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邦文,卜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小字第2号原告黄邦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委托代理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卜正伟(又名蒲政委、蒲正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邦文诉与被告卜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邦文于2013年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邦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