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与无锡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无锡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田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7262789-3。法定代表人:赵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44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25051008-9。法定代表人:陈启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2)田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锡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