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与陈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陈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宋屯村。法定代表人郜家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景先,孔祥玉,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生。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1.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昊然彩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凡强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代理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