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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田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6月1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赌博,2009年9月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2月2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容留杨某、秦某在其租住的永嘉县东瓯街道礁下村瓯江路13号三楼的出租房里吸食毒品。同月21日晚,被告人田某又容留杨某、秦某两人在其出租房里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某和杨某、秦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秦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田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