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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三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诉杨琴兰返还原物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杨琴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三初字第406号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郭士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友,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成建华,长治市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琴兰,女,1942年9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琴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崔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