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顾炼珠与石球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16号原告顾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阳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