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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顾炼珠与石球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16号原告顾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阳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