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臧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0814号申请执行人刘斌,个体户。被执行人臧验兵,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臧验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37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盱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叶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